河南科技学院
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落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两手抓”实施意见,强化教职工队伍的日常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与考勤行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类别
1.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公休假日之外,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允许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称事假。事假最长一次不能超过30天。
2.病假
教职工因生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治疗或休息,凭医院有效证明,经批准允许其离开岗位的时间,称病假。病假时间长短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3.婚假
教职工因结婚事宜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允许其离开岗位的时间,称婚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婚假3天。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外增加晚婚假18天,与婚假连续使用。再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生育假
女教职工因产育之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有效证明,经批准允许其离开岗位的时间,称生育假。
生育假期限:
(1)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可以有1小时工间休息。
(2)一般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符合国家政策生第二胎的,产假为三个月。
(3)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5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以上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5.探亲假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经批准允许其为了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而离开岗位的时间,称探亲假。
探亲假期限: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为20天。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增加路程假。
(3)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如果寒暑假时间较短,所在单位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6.丧假
教职工因其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丧事,经批准允许其离开岗位的时间,称丧假。丧假3天。若去世的亲属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增加路程假。
7.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批准允许其离开岗位的时间,称工伤假。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长度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二、请销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理由、起止时间,并将有关佐证材料附后,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和审批权限提交给所在单位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交本单位考勤员处,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时长超出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权限的,须由所在单位提交人事处和学校有关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2.销假程序
经审批的假期期满后,请假教职工应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并主动找到本单位考勤员销假。请病假、事假者,如提前病愈、事毕,应提前销假,考勤员根据销假时间进行考勤调整。不销假者,请假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3.续假程序
经审批的假期期满后,仍需继续休假的,本人需在原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正常出勤的,按旷工处理。续假程序同请假程序。
4.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病假10天以内、事假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并登记;病假在10-30天、事假在5-15天,由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提出批假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并登记;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由人事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登记。
教职工请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等在规定限期内,均由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批准并登记。因故逾期不能上班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按病、事假处理。
教职工因公(私)出国(境)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勤管理
考勤是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各单位要选择切实可行的办法,专人负责考核记载具体情况。
1.对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考核其上课情况及参加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对实行坐班制的人员,考核其每天的出勤和坚守岗位情况。
2.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以及学校、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必须按时到场。
3.考勤结果实行每月汇总制度。各单位考勤工作实行主持工作的领导负责制,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及时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统计和建档工作,每月5日前汇总前一个月考勤情况并建立考勤档案,报人事处备查。
4.各单位的考勤应真实地反映每个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不得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本单位教职工擅自准假。学校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考勤方法、考勤结果、考勤记录和建档情况,凡发现违反本办法的问题,将及时纠正查处,呈报学校领导,作为各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信息。情况严重者,在全校通报批评。
四、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扣减
1.事假
一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工资照发;一年事假累计在20-30天,扣除第21-30天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一年累计超过30天之外的事假,按天扣发工资。
每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年终扣除当月的岗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在30-60天,扣除年终岗位津贴的50%;全年事假累计在60天以上,扣除全年岗位津贴。
2.病假
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现有工资的前两项,下同)。病假累计在2-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全额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同时,年终扣除相应病假时段的岗位津贴。病假累计l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3.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
教职工在婚假、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年终扣除相应病假时段的岗位津贴?
五、旷工
1.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1)在工作时间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限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返回工作岗位的;
(3)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4)经组织批准的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5)本人要求调动工作,但尚未办理完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6)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除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外,必须参加学院规定的例会及教研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7)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活动的;
(8)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2.旷工处理
各单位应严格管理,杜绝旷工情况发生。一月内旷工2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且年终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全年累计旷工满5天者,按时段扣除工资,同时扣减全年年终岗位津贴30%;全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者,按时段扣除工资,同时扣除年终岗位津贴50%;全年累计旷工在15天及以上者,按时段扣除工资,同时扣除全部年终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者,按辞退、自动离职处理。一旦上述情况发生,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要及时联系当事人,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六、其他
1.教职工应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
2.病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3.请假7天以内,遇到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请假7天以上,在计算请假天数时,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4.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院发字[1999]63号)同时废止。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